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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議地方法人機構在反洗錢工作中的獨立性與依附性

        時間:2021-10-22 17:24:23 來源:農商行網 作者:周英秀 王 敏

          反洗錢工作在當今復雜的金融和社會環境下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工作,做好反洗錢工作是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根本客觀要求,是維護金融機構誠信及金融穩定的需要,也是保證信譽支付穩定,促進中國經濟發展的保證,更是維護金融機構健康發展的保證。

          在過去的2020年里,反洗錢工作監管力度不斷加強。2020全年,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共對417家反洗錢義務機構及相關責任人進行了反洗錢行政處罰,罰單共計733筆,罰款金額累計約6.28億元,其中機構罰款金額約6.08億元,個人罰款金額約0.2億元。與2019年相比,2020年反洗錢罰單總筆數上升近25%,“雙罰”(機構處罰+個人處罰)占比由91%提高至98%。2020年罰款總金額約為2019年的3倍。大額罰單、“雙罰”已成為常態,并集中于銀行與支付機構。。而農信社(農商銀行)作為省農信聯社管轄下的獨立法人機構,對反洗錢的認識和執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反洗錢工作呈現出獨立性與依附性并存的特性,且反洗錢工作面臨更加嚴峻的形勢。

          一、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工作現狀分析

          內控制度建設方面,各家地方法人機構按照省農信聯社要求,直接執行上級制度或自行制定相關操作細則。

          客戶身份識別方面,各家地方法人機構目前均已實現系統采集、管理、保存交易記錄,基本能夠按規定期限和范圍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方面,各家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系統與行內業務系統暫未實現完全對接,系統不能及時完整采集有效數據,部分與其他省份農信系統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需要采取人工方式進行補錄。

          人員設置方面,省農信聯社設置反洗錢分析中心,負責對全省各家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引領工作;地方法人機構設置反洗錢辦公室,配備一名專人或兼職人員管理本行反洗錢管理工作;各網點設置反洗錢管理兼職人員,反洗錢工作均由各網點兼職人員具體落實與執行。

          二、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工作獨立性與依附性分析

          (一)獨立性方面

          一是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執行與操作具有獨立性。省農信聯社在反洗錢工作中主要起著引領、提升工作有效性的作用,而地方法人機構則采取自主模式管理。地方法人機構在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建設和執行上,需依據人行、省農信聯社反洗錢的大政方針,結合地方實際,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反洗錢內控制度,獨立性明顯。如:與其他銀行相比,地方法人機構設置有專職反洗錢管理人員,未設置反洗錢管理中心,反洗錢工作由各網點兼職反洗錢工作人員具體操作與實施。

          二是反洗錢工作各地方法人機構相互獨立。從機構設置來看,省農信聯社以市、州、縣分別成立獨立的一級法人機構,經營管理模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方法人機構雖然為一級法人機構,但反洗錢工作行業管理及業務管理由省農信聯社負責,實際上執行的是兩級法人管理體制。而農信社(農商銀行)作為地方一級法人機構,在日常業務管理中,對本行反洗錢工作承擔主體管理職責。各地方法人機構需要建立獨立的法人監管機制,按照頂層設計、全面風險管理要求,從健全制度、優化流程等方面對反洗錢工作統一規劃、統一要求、統一管理,真正承擔起本行反洗錢工作的管理職責,使工作更加直接有效和切合實際。

          (二)依附性方面

          一是反洗錢內控制度的制定依附于省農信聯社。省農信聯社在反洗錢工作中對地方法人機構雖只是起著引領、提升工作有效性的作用,但地方法人機構的業務仍然受到省農信聯社的制約與管理。作為地方法人機構,因受地域、人力等條件的限制,反洗錢大政方針、管理辦法等內控制度的制定均要依附于省農信聯社。如:反洗錢管理制度均由省農信聯社制定后,下發至地方法人機構,地方法人機構再根據省農信聯社反洗錢管理辦法制度制定本行的反洗錢管理制度。

          二是反洗錢系統建設依附于省農信聯社。作為地方法人機構,因受人力、財力等條件的限制,反洗錢各類系統的建設均由省農信聯社研究開發,地方法人機構只能在使用過程中,提出優化建議。

          三是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依附于客戶本身。作為地方法人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完全靠客戶柜面辦理業務開展客戶調查時客戶所留存的信息。部分客戶信息查實存在困難,無法確定真實性;同時客戶信息變更后,若未主動到銀行辦理信息更新,無法及時有效識別客戶變更后的信息,更增加了客戶身份持續識別的困難性。

          四是反洗錢工作依附于其他監管機構或公檢法等權利機關。作為地方法人機構,因受人力、人員素質等條件的限制,部分客戶違反反洗錢管理規定,進行洗錢等犯罪活動,無法及時查實發現。若涉案人員只是使用其他銀行開立的賬戶涉案,農信社(農商銀行)開立賬戶未涉案,需要借助監管機構或公安等權利機關給出的涉案信息采取相應措施,以防止風險。

          三、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反洗錢履職監督內控制度缺乏。地方法人機構雖然都能按照上級制度執行或自行制定符合自身實際情況的相關操作細則,但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有效的反洗錢履職監督機制。省農信聯社作為法人機構本應該承擔對省內所有農信社(農商銀行)的反洗錢管理職責,但由于各農信社(農商銀行)作為一級法人機構,在日常業務管理中,省農信聯社并沒有足夠的手段對各地方法人機構進行評估、管理,業務開展不夠充分,管理工作主要是轉發上級文件精神、匯總上報數據、業務培訓、檢查等,部分制度執行脫離監管要求,獲取信息不對稱,難以深入了解各地方法人機構的反洗錢工作實際,使工作存在脫節現象。與國有商業銀行健全的機制體系相比,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機制體系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制度可操作性不強,部分工作缺乏一定的連續性和嚴謹性,影響了反洗錢工作的時效性。

          (二)存量客戶身份識別完整度較低。目前新增客戶信息按照系統建設要求,個人客戶信息采集已采集到16要素,單位客戶信息采集已采集到25要素。但仍然存在大部分存量客戶信息9要素信息不齊全,缺少客戶聯系電話、職業信息、證件有限期等信息。此部分信息不全客戶,雖賬戶交易已由系統自動限制,但仍是長久存在的問題。

          (三)客戶身份有效識別工作開展難度大,客戶對身份識別認同度不高。非本機構開立賬戶辦理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換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業務時識別不到位,部分代理業務對代理客戶身份識別不仔細。

          (四)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執行不到位,未達到“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要求。完整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不僅要求要了解客戶的真實身份,還要根據交易了解客戶的職業或經營背景、履職能力、交易目的以及資金來源等有關情況。但是在網點,業務人員大部分停留在柜面向客戶了解最基本信息的階段,在核對客戶身份時,只是通過聯網核查系統識別客戶身份證件的真偽,未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

          (五)客戶風險等級分類部分以完成任務為目的,流于形式?蛻舴诸惞芾硪蠼鹑跈C構應根據客戶特性、地域、業務、行業等要素,綜合考慮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方面的風險狀況,合理確定客戶風險等級,對客戶進行風險等級分類。但在實際執行中,尚未全面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分類工作,多數采取人工劃分或以EXCEL表格形式標注客戶風險等級,個人客戶由于數量較大,特別是存在大量的長期不動戶,劃分工作存在較大困難,工作流于形式,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實效性較差。

          (六)反洗錢報送數據系統存在缺陷。各家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系統與行內業務系統暫未實現完全對接,系統不能及時完整采集有效數據。部分與其他省份農信系統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需要采取人工方式進行補錄;部分客戶信息柜面核心系統更新后,反洗錢數據系統無法同步更新,客戶基本信息仍然為之前未更新信息;或部分客戶基本信息關聯核心系統信息缺失,無關聯信息。

          (七)可疑交易甑別分析不到位。由于各地方法人機構轄內網點反洗錢工作人員均為兼職人員,存在僅以完成數據報送為目的的報送,加之受人員素質的制約,缺乏反洗錢專業人員,對可疑交易的判斷隨意性較大。

          四、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工作建議

          (一)鑒于目前地方法人機構特殊的管理模式,全面推行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探索和實踐以法人為主體的反洗錢監管方式,引導建立以風險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以流程控制為手段的反洗錢工作體系,提升防控洗錢風險能力。目前省農信聯社反洗錢工作監管模式更傾向于省農信聯社統管模式與地方法人機構自主管理模式相結合的方式,但長期以來,此種結合的管理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弊端。由于各地實際情況各異,省農信聯社難以開展有針對性的指導工作,部分工作難以注意到各方細節,且地方法人機構在對反洗錢制度、反洗錢工作開展上也存在重視程度、人員素質上的差異,自主管理模式呈現出差異化狀態,反洗錢工作的有效性參差不齊。省農信聯社統管模式以及地方法人自主管理模式都有待于完善,具體可從以下方面進行:

          1.完善省農信聯社反洗錢工作統管模式

          在省農信聯社行政管理主導的前提下,可以重點以省農信聯社為主導,自上而下統一工作標準和流程,具體實施中明確省農信聯社及各地法人機構責任,按照屬地原則管理。一是監管層級方面。進一步暢通各級信息溝通渠道,及時下發或反饋監管信息,省農信聯社可根據人行監管部門通報情況對各地法人機構實行差別化管理措施,并對情況嚴重的地方法人機構進行問責。二是業務層級方面。首先,省農信聯社應加強對各地法人機構反洗錢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堅持以風險為本、以客戶為中心、以監管流程控制為導向的工作目標,強化對各地法人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結合農村金融業務實際,將反洗錢內控制度嵌入到業務流程中去,從反洗錢核心制度層面和系統完善方面制定行業統一標準,切實擔負起主體管理職責,牽頭制定統一健全的反洗錢內控制度,規范各地方法人機構客戶風險等級劃分工作,按照全面風險管理思想,制定科學合理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標準,完善業務系統和大額及可疑交易報告系統,在業務系統中增加客戶風險等級分類和證件過期提醒模塊,為有效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和持續識別,嚴把洗錢風險關口搭建基礎平臺;其次,各地方法人機構應在人民銀行和省農信聯社監督管理的基礎上,更進一步地貫徹落實好省農信聯社的各項反洗錢制度規定,并結合自身實際進一步制定和細化操作流程和實施細則,提升工作有效性。

          2.完善地方法人機構反洗錢工作自主管理模式

          反洗錢工作自主管理模式,更加體現了地方法人機構工作的獨立性,在工作中,各類業務實際受省農信聯社的管理制約較小,由各地方法人機構承擔起一級法人監管職責,發揮反洗錢業務主導職責。

          制度建設方面。地方法人機構應按照“責權分明、平衡制約、制度健全、動作有序”原則,做好反洗錢制度設計,將反洗錢監管要求融入業務工作程序,使反洗錢成為機構整體風險控制的有機組成部分。首先,制度制定和實施應能夠保證本機構通過客戶身份識別等制度有效發現、識別和報告可疑交易;其次,制度要與本機構的經營規模、業務范圍和風險特點相適應,并具有根據自身業務發展變化和經營環境變化而不斷修正、完善和創新的能力。

          組織構架方面。機構設置體現工作的獨立性,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配備必要的管理工作人員和專職人員,給予必要的財務保障和技術支持,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報告關系明晰的機構職能和崗位職能, 并賦予反洗錢崗位人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權限。

          內控機制方面。一是地方法人機構制定績效評價標準,在充分考慮反洗錢合規因素和風險因素后,把反洗錢績效考核納入全員考核中,制定問責制度,特別是對董事、監事、經理層的問責制度。二是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責任制,對違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反洗錢合規部門負責對各業務條線管理部門和分支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和評價。三是業務操作部門負責本條線業務反洗錢內部控制和自我監督和糾正,定期或不定期對內控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風險識別、評估方面。風險管理程序和計劃與風險狀況相互匹配,在全面考慮客戶及地域、行業、職業等方面風險狀況基礎上,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建立合理的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不同業務條線參與客戶風險評估工作。賦予同一客戶在本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按照風險高低分類采取強弱風險控制措施,定期不定期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及時調整客戶風險等級,使客戶風險等級符合實際風險狀況。

          信息溝通方面。建立暢通內外部信息溝通渠道,實現信息在機構內部之間及與外界相關部門之間共享,使各類信息能夠準確、快捷地傳遞到相關部門和人員,使本機構員工及時了解反洗錢法規及工作要求,準確履行反洗錢工作職責,提高反洗錢內部控制效率,同時建立洗錢犯罪線索報告制度,將發現的與洗錢、恐怖融資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有關的線索,向司法機構報告,同時報當地人民銀行。 鑒于當前各類犯罪活動與洗錢活動相互交織滲透,洗錢手段不斷翻新,各地方法人機構客群以中老年人為主、客戶對身份識別認同度不高、各業務網點無專職專業反洗錢人員的現狀,加強反洗錢社會宣傳、反洗錢業務培訓及聯合其他金融機構、工商、稅務、公檢法等權利機關形成反洗錢工作合力十分必要。 1.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反洗錢社會氛圍。一是加大社會公眾宣傳力度。在集鎮、鬧市和營業窗口宣傳的同時,聯合人行、公安、國有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和保險公司以及相關政府部門聯合在媒體上做公益性廣告宣傳,提高社會公眾對反洗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二是加大對偏遠農村反洗錢宣傳教育的投入,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反洗錢宣傳,使偏遠農村的農戶更多地了解反洗錢知識和反洗錢的重要性;三是充分利用網點多、人員多、覆蓋面廣的優勢,向廣大群眾宣傳洗錢活動對社會的危害性,重點要向企事業單位的財務人員宣傳洗錢的方式和方法,從而營造濃厚的反洗錢社會氛圍。

          2.重視人員培訓,培養反洗錢專業人員。制定反洗錢培訓計劃,由具有專業技能的業務骨干授課,通過組織反洗錢知識競賽、案例分析講解等方式,豐富和提高反洗錢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

          3.完善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形成反洗錢工作合力。加強與其他金融機構、工商、稅務、公檢法等權利機關的合作,統一部署反洗錢階段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反洗錢階段性工作成效,從而增強反洗錢檢測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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